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0 02:05:36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1、对于婚前房产,若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购,则属于法定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2、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3、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4、如果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对方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那么,另一方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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