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规定,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