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21 01:19:55
1、需要审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2、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对被传唤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