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执行中的合同应该怎样处理

讨论的前提是该合同生效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分几种情况:首先,债权人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破产人有合同义务未履行。债权人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表明债权性质。第二,破产人合同义务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0 17:05:28

讨论的前提是该合同生效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分几种情况:
首先,债权人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破产人有合同义务未履行。债权人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表明债权性质。
第二,破产人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债务人有合同义务未履行。债务人应履行合同义务,管理人会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破产人、相对人均有合同义务未履行。继续履行的决定权在管理人手里,作为相对人可以在知道对方进入破产程序后暂中止履行、同时可以向管理人发出催告,管理人未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或者收到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双方合同视为解除。合同继续履行的,双方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相对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债权应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债务存在争议,一般应按照破产债权进行申报,相对人在继续履行合同中应当先与管理人进行明确;合同解除的,相对人可以申报债权、主张抵销权、取回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

1、《破产法》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十五条 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因本条第二款规定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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