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6 21:46:09
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有以下方式:1、生产。2、先占。3、添附。4、善意取得。5、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6、拾得遗失物。7、国有化和没收。8、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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