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