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3 13:05:45
1.发起人无论公司设立成功与否都是有法律风险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失败时也有责任: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多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公司设立失败,设立中的公司归于消灭时,设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将由发起人承受。因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发起人承担公司设立失败责任的原则是为其发起行为的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一是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是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此外,发起人还应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即在因公司发起人未按规定出资而致公司不能成立时,该发起人应向其他发起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应负的责任。根据公司的性质,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不适用。其他责任应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相同。发起人可以在发起人协议中进一步规定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应负的责任,但应注意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责任不能通过约定改变。2.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机构,对外代表设立中公司进行创立活动,对内负责办理公司筹备事务。发起人的法律风险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发起人的法律风险既可能存在于公司设立失败时,也可能存在于公司设立成功时。在一个公司从发起到成立的过程中,公司发起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确立发起人的法律风险对于发起人自己和公司投资人都非常的重要。3.《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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