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7 08:20:46
1、动产质押是质押的一般形式。动产质押的核心内容是债权人的质权。动产质押有以下特点:(1)动产质押的质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得出质;(2)出质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本人;(3)质物必须转移于债权人占有,质押合同才生效;(4)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物移交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