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2 22:03:14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可以得到的补偿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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