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立法者在立法时对女职工在”三期“内给予特殊保护,但如女职工在存在严重失职、违纪的情况下并不享有合同解除豁免权(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