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条件包括什么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共同收养;(2)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3)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无不利于被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9 18:31:12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2)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3)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6)年满三十周岁。
(7)收养孤儿的,可以不受无子女或则只有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
(8)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入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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