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市面上活跃的医疗美容机构众多,其中一定数量的医疗美容机构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尤其一些美甲店、美容店等,打着“美甲”、“面部美容”等生活美容的招牌,擅自为消费者打“玻尿酸”、“水光针”等这些只有医疗美容机构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才能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因此,上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甲店、美容店,却实施医疗美容行为,明显违法。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该条款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