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的强势方,随意克扣员工工资的情形屡见不鲜。工资如何发放、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降低员工的工资数额,要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经工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示的用人单位奖惩条例为评判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按照上述规定,工资数额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之一,那么克扣工资、减少工资数额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行使,否者违法。劳动者可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与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以员工违纪为由,并按照用人单位奖惩条例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属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但需注意的是,奖惩条例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以及第四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定,经工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示方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另外罚款条件及数额要严格限制,尤其是罚款的数额,要以不影响劳动者正常收入为界限,否则也很难认定为合法。
行动建议:近年来,就用人单位克扣工资问题最核心的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用提高提成、降低基本工资比例等方式变相降低工资,二是设定不合理的公司规章制度克扣劳动者所得,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应当及时、积极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好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以及第四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