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但是实践中,一方面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不愿意给员工缴纳社保,另一方面一部分员工也因为需自己承担一部分社保费用,而选择放弃缴纳社保,上述两种情况均违反法定义务,最终也会因未足额缴纳社保而产生纠纷,常见的有两种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未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保费用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此时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仲裁部门无法受理;
②因用人单位未按固定未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此时劳动者可通过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
行动建议:缴纳社保属于强制义务,用人单位与个人约定不缴纳、低于法律规定标准、以发放现金或其他方式代替缴纳的,均为违法行为,且该约定无效,不发放、少发放的部分,用人单位仍有补足义务。另外,部分地区的劳动仲裁内容不得包含社保,可以执裁决、判决结果至社保管理部门申请相应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