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机构中人员流动较大,劳动用工随意化,因此劳动合同签订率过低。并且医疗美容机构的劳动者看重的是劳动报酬,为求生存,对劳动报酬之外的事务也不敢过多的向医疗美容机构提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的法定义务。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导致如下法律后果:第一种,用人单位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种,劳动者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行动建议:建议医疗美容机构在用工后尽快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