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医疗美容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因客源减少、开店成本巨大,导致其无法维持,于是会选择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或出借给其他机构,收取一定的转让费或租金
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因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对申请人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等各个方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以后,才予以批准。如果允许出借、出租、转让,会导致上述审查批准行为失去意义,最终威胁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