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继母曾经对继子女有较长时间抚养教育的,形成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那在继母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继子女要对继母进行赡养。一、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条件:1、受扶养教育的主体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