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不动产遗产公证程序如下:
一、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且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受益人,被继承人遗留的不动产在公证处所在地区。
二、根据公证处要求的提供材料,具体如下:
1、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遗嘱受益人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注销户籍证明;
3、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所有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5、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如遗嘱受益人无法亲自到场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无异议的声明书;如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声明的,需要提供公证过的遗嘱效力无异议声明书;
7、遗嘱书;
8、被继承人遗留的不动产权凭证;
三、公证处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公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