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同居时的财产根据双方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按照一般共有处理。2、同居时双方对于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