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程序流程

1.报案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持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告;如果有人员伤亡,他们应该立即被送往医院。除非事发地路段荒凉或没有车辆经过,否则尽量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9 17:05:51

1.报案
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持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告;如果有人员伤亡,他们应该立即被送往医院。除非事发地路段荒凉或没有车辆经过,否则尽量不要移动事故车辆。
2.现场处理和调查
到达现场后,交警部门将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固定、提取或者保存现场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讯问笔录;如果网站不具备制作查询笔录的条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查询过程;其他调查工作。并暂时扣留事故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和事故车辆《行驶证》。正常情况下,对于交警处理的事故,保险公司的调查人员不需要到现场进行调查。
3.检查和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规定,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尸检应在死亡之日起三天内委托进行。
4.认定
发生死亡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证。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道路事故证明应在生产后三天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核。
5.索赔
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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