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费不由申请人预交。破产申请费在清算后缴纳,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四、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自 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