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三十四条(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