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
1、一方在国外无法回国办理离婚手续,无法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在国内的一方起诉离婚,国内一方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双方在国外无法回国办理离婚手续,无法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一方可以起诉离婚,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审核双方的具体情况,调解或判决离婚。
二、一方为中国国籍,一方为外国国籍(包括港澳台),在国内登记结婚;
1、双方协议离婚,去领取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无法协议离婚,或者外国籍一方在国外,只能起诉离婚,在中国籍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三、一方为中国国籍,另一方为外国国籍,在国外登记结婚
在中国籍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将国外登记结婚的证件经过公证认证后递交法院。
四、双方为中国国籍,国外登记结婚并定居的离婚方式
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五、所需资料
1、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结婚证
3、子女出生证;
4、财产证明;
5、夫妻感情不和证据;
6、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材料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要经香港公证律师公证,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从国外传回国内的材料,需要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公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