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个人从公司借款的分二个层面来说:
1)对股东个人而言:
股东如果在公司(公司或子公司)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可以从公司借款,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除了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可以对股东免征计税;如果不是的,就必须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即每年12月31日前归还,逾期不退还的,税务机关将按视为公司对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借款金额为基数向股东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2)对公司而言:
股东个人从公司借款,分无偿和有偿两种方式。
无偿即公司贷款给股东,公司向股东不收取任何利息。
有偿即公司贷款给股东,公司向股东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息。
公司有偿借款给股东,即公司以贷出的资金来收取利息,此贷款服务被视为销售服务,即销售服务的销项,缴纳增值税。
公司无偿借款给股东,即公司贷出资金给股东不收取任何利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资产:(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股东个人从公司无偿得到借款,也应作为视同销售,按此贷款金额来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公司贷出的资金给股东无论是否收取利息,即我们说的无论这个贷款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应被视为销售服务,即会计将其按视同销售处理,以此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向高管人员借款禁止】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