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出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有关有期徒刑减刑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3、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