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应当如实全面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无论是否采信,为案件查清以及后续辩护留有空间。
2.当事人应及时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或者提供相关证据线索,以便公安机关收集。
3.当事人对《讯问笔录》应当仔细核对;如果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要求公安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
4.如被采取刑讯逼供,可向驻所检察官反映,要求进行体检固定证据,后续可对刑讯逼供获得口供申请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八章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