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公证,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拥有股权处分权,股权是否可以进行质押等。股权质押登记才设立,登记时需要携带质押合同、主合同以及双方的身份信息等相关资料向登记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