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达成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有效,但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对善意第三人来说,房屋产权仍旧以产权登记簿为准。达成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产权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