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混同的法律依据(人格混同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混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即人格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8 08:01:08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混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即人格混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再以自己认缴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