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公民的采光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