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依据(转让债权损失税前扣除)

根据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简称《公告》)的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3 16:06:46

根据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简称《公告》)的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公告》发布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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