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离婚能拖多久(女方不同意离婚能拖多久)

短至3个月,长至一年多。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话,只能诉讼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限为3个月,法院审理如果认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经调解无效,法院会判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1 04:19:14

短至3个月,长至一年多。
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话,只能诉讼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限为3个月,法院审理如果认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经调解无效,法院会判决离婚。如果法院认为双方的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准予双方离婚。主张离婚的一方可以在收到法院判决书的6个月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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