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批捕条件有哪些(盗窃罪逮捕的条件)

犯罪行为人实施盗窃,应当予以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三)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四)企图自杀或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6 11:00:14

犯罪行为人实施盗窃,应当予以批准逮捕的条件是: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三)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批准逮捕的主体】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批准逮捕书的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提出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九十条 【批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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