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器一词本是生活用语,但在理解刑法用语时,要与一般国民生活用语有所区别。将日常生活中一些带有杀伤可能性的器具理解为凶器,会使凶器的认定在法律上过于泛化,司法实践也不好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
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