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的,审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