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有一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可以选择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十年并非绝对的最高限。如果租赁合同当事人在二十年期满时,仍想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办法:一是并不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无任何异议,此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个不定期租赁关系,任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此被称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原合同内容进行续签。当事人可以再签订一个租期为二十年的合同,此被称为“约定更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