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聊天记录算证据。2、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也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3、所谓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