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不得承包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四款明确规定公务员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基于以上规定,无论是公职人员以个人身份承揽工程,还是以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名义,从事或参与承揽工程的活动,均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