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有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具体到建设工程案件中,有关工程款总额往往数额巨大,并涉及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利息等多种不同款项。该等款项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不尽不同。
(1)针对分期支付的进度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分期支付的进度款应属于属于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因此,工程款进度款的诉讼时效应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2)针对质保金。由于质保金性质上属于施工方为保证自己履行保修义务而提供的担保,其与工程款不属于同一债务,返还时间亦与工程款不同,因此,质保金的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3)针对结算款。结算款的诉讼时效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如合同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则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如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还需履行其他义务,则以完成该义务完成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如双方另行达成了结算协议,则以结算协议中载明应付款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如双方未就结算达成一致,则需从施工方要求发包方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或直接根据合同约定、竣工之日等综合认定发包方应当支付结算款的日期,在该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4)针对利息、违约金。违约金性质上属于独立债权,如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的支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没无约定,一般应从结算完毕时间起算;而利息与工程款属于同一债务,系从属债务,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和对应工程款相同。
(5)针对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情形,如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施工方即可请求结算工程款。因此,该诉讼时效可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之日起算。
实践中,对于施工企业诉讼时效的延长也极为重要。总之,施工企业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结算材料、施工资料,在协商无果的情形下,果断采取行动,确保己方提出的索要工程款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因此,施工企业延长诉讼时效,可采取以下方法:1、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或在诉讼中主张抵消;2、向对方发律师函、催款函等,要求支付工程款;3、要求对方作出还款承诺、提供担保或分期支付部分拖欠工程款;4、如对方下落不明的,可在国家级或省级报纸上刊登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