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胁迫写的欠条,受胁迫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被撤销后无效。2.当事人受胁迫,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