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2、外地宗教人员需要经宗教团体认定,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任命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