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入专项应付款1、收到拆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2、原房屋、土地处置借:专项应付款 贷:固定资产净值(房屋建筑物)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