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合并解散不需要进行清算。
2、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出现下列事由时公司解散需要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并不需要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