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尽到相应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对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就认定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2、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