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格式条款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严格解释原则、诚信解释原则。所谓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2、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