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债权人应该按以下顺序清偿:1、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普通债权;2、多个担保物权中,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受偿;3、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