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何认定所负的债务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1、如果金额不大,可一定程度减轻出借人举证责任,直接从借款金额上作出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判断。当然这个金额不大的标准,各地法院会根据各地的收入及消费水平酌情判断。
2、如果借款金额较大超过通常的一般人的日常生活所需标准,则需要出借人进一步举证借款用途、举债时夫妻双方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等,以便于法院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