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1 07:24:15
1、如果特许人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30日以书面形式没有向加盟商披露从事特许经营所需物料、设备的价格和条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加盟商完全可以及时提出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则由违反法定义务的特许人承担。
2、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特许人必须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加盟商披露从事特许经营所需物料、设备的价格和条件。如果特许人事先不告知这些经营所需的物料、设备的价格和条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加盟商完全可以及时提出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则由违反法定义务的特许人承担。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