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根据惯例,时效时间一般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及处罚金额数额自行制定,通常为一周至一月。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没有进行执行等情况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但如果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