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房屋遇到拆迁安置的情况,租客如果经过出租方同意,对房屋进行相关装修工作,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遭遇拆迁安置情况,相关增加的装修价值评估部分,可以主张在拆迁安置补偿款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 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